信用卡年费手续费争议案
2021-01-18 15:14:45 稿源:

  案例简介

  当事人反映于2018年办理A银行信用卡并使用。其称,当时办卡业务员是跨区域拓展业务,在油站附近摆摊宣传该卡免收年费、加油有优惠,欺骗其办理,用卡过程中诱导提现、分期收取年费等。当事人因不承认使用信用卡提现的手续费,长期拖欠账单未还,导致产生罚息、违约金、征信逾期等,影响其办理他行贷款业务。当事人称虽已通过各种渠道投诉,要求A银行减免息费、撤销征信逾期记录,但多次自行协商未果,现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调解现场,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核实,一是该卡为A银行白金卡,具有当事人签名的开卡协议上已清楚写明该卡激活后,将产生每年2000元的年费。当事人卡片处于激活使用状态,银行收取年费合规;二是根据账单显示,当事人通过该卡多次提现并办理分期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服务费合理;三是办卡业务员存在“欺骗”行为,因无当时现场录像、员工离职等原因无法核实,故认为该纠纷是由当事人主观认为银行收费过高导致,故一方面要求银行现场帮助当事人厘清所有存疑收费项目及标准。另一方面开导当事人,让其充分了解该卡属性,告知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由个人原因导致的逾期,无法修改征信记录。

  调解结果

  调解员耐心引导双方协商,经沟通,银行同意减免信用卡部分罚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事后,当事人表示通过调解员、银行代表的多次耐心解释,其对信用卡的用卡规则、账单分期手续费和息费计算方式有了重新认识,以后更加合理消费,避免盲目透支。

  法律分析

  (一)根据《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第五条规定:“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上述案例,银行对已激活使用的白金卡收取年费,符合规定。

  (二)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当事人信用卡逾期是因其个人原因造成,超出银行可协助处理异议申请的范围。

  案例启示

  (一)金融机构应加强外拓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在开卡环节应对“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在消费者用卡过程中,可能出现对持卡人信用记录不利的情况,应及时主动告知。

  (二)金融消费者应理性维权,在发生如上述案例情形时,需及时与银行反映,并保留账单、录音等凭证支撑投诉观点,不应采用拒不还款等不合理行为对抗,以免影响接下来的经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