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员素质,规范调解员管理,根据《人民调解法》《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调解员聘用
第二条金调委设专家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和调解助理库,根据相关调解合作协议约定,可与人民法院、司法局和相关调解组织等共享调解员库。
第三条 专家调解员的聘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高等院校、金融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社会组织、金融机构。聘用资格条件如下:
(一)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二)熟悉金融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具有解决金融纠纷实务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含)或同等学历和金融、法律相关的中高级职称;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调解工作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健康状况良好、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可适当放宽;
(五)无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等。
第四条 专职调解员聘用资格条件为在惠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从事金融纠纷处置工作或在调解中心负责调解工作的专职人员,由金调委认定聘用。
第五条 调解员资格申请和审查
(一)符合调解员资格条件且自愿从事调解工作的,可向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递交《调解员申请(推荐)登记表》(附3-1)。相关单位也可向推荐调解员,并经被推荐人本人在《调解员申请(推荐)登记表》上签字后,递交金调委。
(二)金调委对《调解员申请(推荐)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后,经惠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同意,对拟聘任的调解员发放调解员聘书,列入调解员名册。
第六条 调解员的任期
调解员聘期四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调解员在聘期内如有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或遇有长期外出等情况,应及时告知金调委。金调委根据变化情况更新调解员名册。
第七条 调解员指派/选定标准
(一)案件调解由调解员和调解助理共同完成;
(二)对纠纷标的明确、事实争议清楚的一般案件,由金调委指派或由当事双方选定一名调解员和一名调解助理调解;
(三)对涉案主体较多、纠纷焦点不明、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疑难案件,由金调委指派或当事双方选定一名首席调解员、若干名调解员和若干名调解助理进行团队调解。
第三章 调解员行为规范
第八条 调解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一)调解员被聘用后,应当签署《调解员承诺书》(附3-2),承诺根据调解规则,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主动促使当事人和解。
(二)调解员参与调解时,有义务向金调委报告可能引起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
(三)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作用、申请诉前保全、司法确认等事项。
(四)调解员应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密,法律规定应当披露或当事双方同意披露的情形除外。
(五)调解员不得在金调委调解的纠纷争议中担任代理人。经调解的纠纷若发生仲裁或诉讼,调解员不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证人,当事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调解员不得有欺骗、胁迫、诱导等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发生;不得利用参与调解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馈赠等。
(七)在聘任期内,调解员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主动提出辞职或有违反以上行为规范及《人民调解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由金调委予以解聘。
第四章 调解员补贴
第九条 金调委补贴实行“一案一补”,批量调解同类型案件和同一案件多次调解的,视为一宗调解,发放一次补贴。补贴以转账方式发放,并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调解员调解的,发放500元/宗的补贴,由联合会在调解案件完成当月支付;
(二)专职调解员(调解助理)视调解成功与否分别发补贴。对调解成功的专职调解员发放200元/宗的补贴,调解助理发放100元/宗补贴;调解不成功的专职调解员发放100元/宗补贴,调解助理发放50元/宗补贴。
每季度结束后,由联合会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分配补贴金额,统一发放。
第十条 司法局“以案定补”的,调解成功,由金调委协助调解员向司法局申请150元/宗的补贴。经金调委每半年递交申请成功后由司法局统一拨付。
第五章 调解员培训与考评
第十一条 调解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民商事法律法规、调解知识、调解技巧、案例剖析等理论与实务。各调解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保持和提升调解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金调委要求调解员参加的培训活动,费用均由联合会承担。
第十四条 调解员聘任期届满前,金调委根据调解数量、调解效果、行为规范性、当事人回访满意度等情况,对调解员在聘任期内的表现予以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续聘、解聘、表彰调解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员管理办法》(惠金民调〔2018〕1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调委负责修改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