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型保险收益争议联合调解案
2022-04-13 11:26:45 稿源:

分红型保险收益争议联合调解案

——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解优势互补
 

  案例简介
 

  当事人反映,其于2009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涉及金额46.8万元。当时保险业务员向其承诺,该款产品可以分红,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收益,达3.6%左右。近期发现红利收益不及预期,认为该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涉嫌虚假宣传、代签协议等违规行为,要求全额退保并按人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补偿,并向金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该案当事双方自主协商不成,各抒己见,金调委考虑该案投保当事人对该款分红型保险产品基本属性、投保流程和过往收益等关键信息仍存在疑惑,故借鉴司法联调工作机制,采用“专业律师调解员+保险行业协会无利益第三方旁听调解员”开展现场联调,旁听调解员主要负责专业术语解答、同类案例研判参考等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一是对当事人反映的业务员在推销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片面强调保险产品收益,未全面进行产品介绍和风险提示的情况进行核实。但由于该案争议焦点追溯期长达10年之久,目前当事双方对当年的情况举证困难;二是根据双方提供的保单合同原件显示,主要的保单合同文件签名真实且亲笔抄录了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投保过程法律程序齐备,不存在代签协议的可能。故调解员主要以引导双方和平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
 

  调解结果
 

  历经2小时,最终双方在补偿金额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现场签署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金调委和市保险行业联调模式下多元化纠纷化解的成功案例,通过与行业协会的横向合作也更好实现了调解工作的优势互补,互动协作。此外,对于分红型保险退保纠纷的高效化解具有示范意义。就金融机构而言,为减少保险产品纠纷,应主动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营销技能培训,向消费者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就消费者而言,应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与风险识别能力,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阅读有关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特点,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