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外籍人士银行卡盗刷赔付调解案
2022-04-13 11:32:24 稿源:
首例外籍人士银行卡盗刷赔付调解案
——用真情和法律保障外籍人士在华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P先生是法国籍人士,是一名教师,现在惠州大亚湾区生活。其称银行卡于今年2月21日12时在境外马来西亚某自动柜员机被取现4次共计等值人民币9667.53元,产生手续费70元。同日,P先生携带证件及银行卡前往霞涌派出所报案并到涉事银行当地支行网点反映。经确认,P先生曾到马来西亚出差并使用刷卡取现、消费。但账户发生取现时,P先生在中国境内且随身携带银行卡。因此,P先生要求银行赔付。
 
  调解过程
 
  涉事银行与P先生进行长达近2个月的沟通,截止调解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4月,涉事银行主动携带与纠纷相关资料向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申请调解。同时,金调委委员就银行所述情况通过电话向P先生征询是否愿意通过调解解决该纠纷。P先生因此前从未接触过类似的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和采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对此表示质疑,并进一步询问能否帮其快速获得赔偿款。
  金调委在考虑其中文掌握仍不熟练的情况,对其疑问作出以下两点简要回应:一是金调委作为金融消费纠纷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在当地司法局成功申请备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二是该纠纷是由涉事银行主动申请调解的,在此之前该银行也有通过调解解决与当事人纠纷的经验。而且,人民调解具有快速、便捷、免费等特点,建议P先生大可相信我国的人民调解机制。P先生听取建议后,称“愿意继续相信银行和你们组织”,便初步同意调解。在获得当事双方的同意后,金调委立即组织调解员及坐班律师共同对该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指引当事双方递交材料以供调解。
  10日上午,金调委充分考虑当事双方的交通便利性,调解队伍专程前往大亚湾区进行实地调解。同时,为解决与P先生的语言沟通问题及应对P先生可能存在理解不了汉语文本的情况,还准备了英文翻译全程陪同,实现交流无障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告知当事双方调解规则、调解记录及调解程序,并确认当事双方、委托代理人身份。
  调解现场,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纠纷事实后,认为该案件主要涉及两大焦点:一是伪卡盗刷事实是否成立?二是消费者是否已尽妥善保管个人金融信息的义务?同时,依据当事双方提供的资料作出分析,认为:
  一是伪卡盗刷事实成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粤高法[2015]45号)第八点伪卡交易的认定,结合银联系统相关交易数据,P先生的借记卡在境外通过读取磁条的形式进行取款,而账户发生取现时P先生在中国境内且银行卡随身携带,基本符合上述伪卡交易的认定情况。
  二是根据指引第九条责任的承担,本案涉事银行对于持卡人是否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未能举证说明。不法分子对持卡人卡片实施伪卡盗刷时,银行未有效检测异常交易状态并作出止付,且涉嫌未充分履行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义务。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与各类安全认证介质,凡使用密码或者其他安全指令进行交易,均可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伪卡盗刷需获知账户密码及相关个人信息,P先生对于是否已尽妥善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义务,无法提供证据说明。综上,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涉事银行同意补偿损失金额的50%,即4868.76元,且P先生在获得次赔付后,除经涉事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再向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协议内容,并不再对该争议向涉事银行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事后,P先生再一次对金调委为其提供如此便捷且免费调解服务表示感谢,随后还许诺回校后也向同是外籍的教师宣传人民调解机制,让更多的人受益。
 
  典型意义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类似案件通过司法程序的结果相当部分是分责任承担,且由金融机构全部承担的判例也不在少数。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纠纷,可有效缓和消费者与银行的矛盾,同时可节省双方的诉讼成本及人力成本。可有效提高效率,降低银行的法律风险与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