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过程贷款利率争议调解案
2022-04-13 16:02:13 稿源:
营销过程贷款利率争议调解案
——依据投资适当性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
 

  案例简介
 

  A银行向金调委反映,接到当事人投诉银行信贷员存在误导行为。其称,信贷员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营销该款产品月息5.5厘(0.55%),误导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以为是年化率等同于12个月月息总和,即6.6%,但实际年化率为12%,贷款50万元,并按月60期(5年)还款。现当事人要求按同行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将该款产品年化率降低至6%。A银行表示无法满足,希望通过调解就贷款利率调整及息费差额补偿两方面与当事人进行和解。
 

  调解过程
 

  本次调解,A银行派出惠州分行消保部门、风控部门、个金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积极提供客户经理营销现场影像资料以供核实。调解员根据现场资料,认为银行信贷员在营销过程中对月息利率、年化利率如何换算告知不充分,让当事人以为年化率等同于12个月月息总和,无法准确了解该贷款产品实际息费,涉嫌存在不当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调解员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采用“适当性原则”(即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引导调解,一是请A银行调解代表对该款产品实际贷款息费进行详尽演算并简要讲解,获当事人认同;二是按当事人贷款5年期正常还款,核算因贷款利率差异产生的息费差额约为7万元。当事人表示其愿意在正常还款三年后提前还款,故协调双方就实际支付的息费差额部分达成一致的补偿方案。
 

  调解结果
 

  经引导,A银行同意将当事人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调整至10%,并给予5万元的息费差额补偿。双方现场签署调解协议,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信贷员营销前端因对业务关键信息告知不充分引发纠纷是金融消费纠纷中的常见问题,过往案例中,对销售环节银行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以及消费者是否理解和接受业务存在的风险,银行和消费者往往各执一词,且都没有有力的证据,如仅依据产品合同判断,结果很有可能对消费者不利。本案中,纠纷主体自主协商不成的,调解员采用“适当性原则”,主动建议银行做好贷后管理,并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最后得到妥善解决,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