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与宣传不符案
2022-01-25 10:52:50 稿源:
       案例简介

       当事人反映,其于2018年12月在A银行办理了消费贷用来房屋装修,贷款额为20万,办理时大堂经理告知“月利率为8.5厘(0.85%)”。2019年5月,想要提前还款时看到还款清单表上标注月利率为1.53%,年利率为18.36%,与大堂经理宣传利率不符。当事人随即联系大堂经理遭否认,因此投诉,要求息费差额补偿。该纠纷历时近2年,当事人多次投诉,协商未果,现由银行主动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本次调解,A银行派出惠州分行个金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积极提供营销现场影像以供核实。录像资料显示,该笔贷款由A银行总行面签完成,工作人员在过程中有清楚问询当事人是否知晓贷款月利率为1.53%,当事人表示知晓。据此,调解员认为银行业务员营销合规,纠纷产生主因当事人对息费计算存在误解。
       为加强消费者对该笔贷款的知悉程度,调解员现场请A银行调解代表对该笔贷款实际贷款息费进行详尽演算并简要讲解,获得当事人认同。同时,按当事人贷款2年期正常还款核算因贷款利率差异产生的息费差额约为两万三千元,建议A银行对其提出的息费补偿方案进行协商。

       调解结果

       经引导,A银行考虑疫情影响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基于互助互谅原则,同意给予个性化息费减免方案。当事人表示会撤回一切关于本笔贷款对A银行的投诉、信访、举报和媒体披露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署调解协议,成功帮助A银行解决重复投诉、缠诉缠访问题,有效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

       法律分析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案例中,当事人在接受银行金融产品宣传营销过程中,依法享有对该款产品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实际贷款利率等关键信息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第三章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第五条规定: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案例中,银行信贷员在营销过程中对月息利率、年化利率如何换算告知不充分,让当事人以为年化率等同于12个月月息总和,无法准确了解该贷款产品实际息费,涉嫌存在不当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案例启示

       (一)金融机构在拓展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规范业务经理营销宣传行为,不得对贷款金额、贷款期数、贷款利率及相关息费进行误导性演示或不充分告知,否则易导致纠纷产生。同时,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全流程管理,特别是事后管理环节,应针对各类金融产品及服务进行流程梳理,总结频发风险点,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行为和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二)金融消费者应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阅读有关产品条款,了解产品特点,对存疑的地方应及时要求营销人员给予进一步说明。案例中,当事人在信贷员进行利率演算时,若对利率计算方式、息费数额存疑,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其尽可能采用通熟易懂、类比有效的方式进行讲解。